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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或在共同担保中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的权利。即担保人的追偿权包括向主债务的追偿权和向其他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范围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份额,而向共同保证人的追偿的范围则只能为该共同保证人应分担的份额。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各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虽未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也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因保证人之间的份额是确定的,在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追偿,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问题;因此,只有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