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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行别是各具体金融机构的类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银行行别代码结构: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类别行名行别代码0、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00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011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02中国农业银行103中国银行104中国建设银行105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01中国进出口银行20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01中信实业银行302中国光大银行303华夏银行304中国民生银行305广东发展银行306深圳发展银行307招商银行308兴业银行30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0城市商业银行313农村商业银行3144、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401农村信用社4025、6、7、外资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01东亚银行502南洋商业银行503恒生银行504中银香港505集友银行506廖创兴银行507亚洲商业银行508道亨银行509永亨银行510花旗银行531美国银行532摩根大通银行533建东银行534美一银行535纽约银行536东京三菱银行561日联银行562三井住友银行563瑞穗实业银行564山口银行565韩国外换银行591朝兴银行592友利银行593韩国产业银行594新韩银行595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96韩亚银行597马来亚银行611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16华侨银行621大华银行622新加坡发展银行623盘古银行631泰京银行632泰华农民银行633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41比利时联合银行651比利时富通银行652荷兰银行661荷兰商业银行662荷兰万贝银行663渣打银行671法国兴业银行691法国巴黎银行692东方汇理银行693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94法国外贸银行695德累斯顿银行711德意志银行712德国商业银行713西德意志银行714巴伐利亚州银行715罗马银行731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32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741丰业银行751蒙特利尔银行752澳新银行761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66珠海南通银行771宁波国际银行772新联商业银行773协和银行774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75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6厦门国际银行781上海—巴黎国际银行782福建亚洲银行783浙江商业银行784华商银行785青岛国际银行786华一银行7879、特许参与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0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02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903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04附件2: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二、地区代码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三、分支机构序号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四、校验码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