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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23.07.01 16:38:29· 股道之路 浏览13次
1条回答
1F
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限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居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在困难的。(下落不明、移居国外等情形)◇主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应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诉讼地位:债权人可以单位起诉保证人。至于债务是否参加诉讼,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建议债权人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如债权不同意的,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3.07.02 21:51:15 · 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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