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之间的关系我国《担保法》按照抵押物的性质,来确定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对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开始生效。《物权法》对此作了修改,规定:●抵押合同(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条件)成立即生效。●抵押物登记: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抵押物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法定的公示方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其效力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依合同约定的抵押物登记义务归属来确定双方责任大小,为违约责任,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的,因我国尚未建立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其法律后果只能由当事人承担。(3)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效力●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第三的范畴:是否不知晓抵押物已抵押,并支付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