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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在最高额保证中,对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其指借贷债权的总额,也有观点认为其指债权的余额。我们认为,根据担保对债权人未经清偿的债权承担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的目的,我们应以未经清偿的债务余额作为担保额。《担保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即“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其所指的债权额指债权余额。由于最高额保证的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因此,最终担保额度以最高额为限确定,换言之,超过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限,未超过最高额的,以实际发生额为限。最高额保证中,当事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最高额保证情形下,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无论哪种保证方式,如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等。 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有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保证期间应自被担保的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欠妥。最高额保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对一段时问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单笔债务一般不存在最高额保证,连续发生的债务具有整体性,不应分别计算保证期间。我们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问的起算点应自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是通常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担保。该债权额是不确定的,只有等到决算日到来予以决算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实际债权额才能够予以确定。而保证人正是对决算后的债权进行保证。因此,认定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开始计算较为科学。一般而言,最高额保证的决算在以下情形下进行:约定的被担保的债权存续期间届满或解除;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意外情形而终止,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破产;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未约定保证存续期间情形下,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