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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但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为抵押的实质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获得清偿,因此,为使抵押权得以实现,法律一般对抵押物进行限定。何物可以为抵押物?其判断标准主要有: 1.主要判断标准为该物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或可流通性一般而言,具有可转让性、可流通的物可以作为抵押物。因此,禁止流通物如枪支、毒品等就不能作为抵押物,由于该类抵押标的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损国家利益,因此,以上述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认定为非法合同,其当事人不具有合法权利,也不享有民事诉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也为禁止流通物,因此,以其设定的抵押无效。 限制流通物作抵押物的,则必须遵循对其流通的限制性规定。此项标准只为基本标准,而非完全标准,一些虽具有可转让性的物由于其关系社会公益和基于其他原因而不能成为抵押物。下面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