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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箱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较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①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②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