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的(物权法新增加的内容,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提前约定可预见的危及债权实现的行为,当这此行为出现时,抵押权人可主张权利,并不需要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才主张自己的权利)。(2)程序●拆价、拍卖、变卖(当事人协商);●起诉(协商不成);●非诉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低押物,担保法无,物权法增加的内容)。(3)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未在该期间内行使的,不受保护。(3)强制执行公证现实中,当事人为避免诉讼之累,在签订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后,将两份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凭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依据:《民事诉讼法》218条、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应注意的问题:这种方式与担保法第53条规定的“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有冲突,且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起来有困难。实现操作中应注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担保的范围和数额明确;●相关文书中须载明:“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人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登记的,则抵押合同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会产生争议,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对债权文书应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规定。(4)流质契约在抵押权前实现前,尤其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格较低的债权,并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充抵低价债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