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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规定而无效。●生效条件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