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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合财产抵押,是指以一定的财产集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担保法》第34条和第42条对集合抵押进行了规定。该抵押的特点是:第一,所有用于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抵押财产。第二,集合抵押的财产在抵押设定时必须特定。这不同于英美法国家的浮动抵押,在浮动抵押不以特定的财产和权利作为担保标的物,只有在特定事由发生时才转为特定担保。第三,抵押期间,其财产不可以由抵押人自由处分。这同样有别于英美法系浮动担保中抵押人可在抵押期间自由处分抵押物的特性。第四,集合抵押的财产可以是抵押人的全部可抵押财产也可是部分财产,这一点使其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相区别,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而非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