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CFG全球,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当前位置 : CFG全球 > 理财社区问答 > 详情
?
担保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2019.04.04 12:55:21· bladefury 浏览37次
1条回答
1F
是指担保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但出现主债务人破产等情形,预先行使追偿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也称为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1)行使条件●债务人破产申请已由法院受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必须向法院申报保证债权。(2)未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未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视为放弃保证债权,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保证人不能以保证债人放弃申报债权而抗辩。(连带保证存在,一般保证人由于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能申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如未通知致使保证人错过申报期限的,保证人可以以债权人有过错为由在承担责任时扣除其有可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
2019.04.04 13:50:45 · 金经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