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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2021.03.10 00:03:30· 华泰李文 浏览21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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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机关担保法对抵押登记的机关规定较为分散。如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为国土局,房屋为房产局,林木为县级以上林业局、交通工具为公安交管部门,企业机器设备为工商管理部门。物权法出台后对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进行了统一,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但具体配套的统一登记机构和办法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现实中登记机构仍然较为混乱。(2)登记机关登记名错误的赔偿责任物权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可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但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操作很困难。※例:(3)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不一致的处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1.03.11 03:51:39 · 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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