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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质抵押问题?
2021.11.27 20:32:51· 春暖花开 浏览35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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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流质抵押,是指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方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得约定,在设定抵押之初就约定以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作为取得抵押权,会出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抵押这种合法方式变相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物的行为,例如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购买非自用不动产。而且,由于抵押物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动而变动,故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抵押物价格已远远高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格,这种情形下,认定流质抵押的效力,显然对抵押人不公平。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流质抵押作了禁止性规定,即“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021.11.27 21:50:17 · 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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