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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由于认购股份而拥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也就是说,股份认购人一旦交清应缴股款,就取得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股东大会召集权。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四)项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有参加股东大会的当然权利,“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是股份转让权。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民持有的股票当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应遵守《证券法》关于“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是新股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是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103条具体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五是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可以称为资产受益权,它是股民权益的核心,分配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红股等其他形式。 六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是监督权。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在股东会上,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不得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