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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口号”,股票市场也是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我认为,移山朋友提出的问题就属于这类,不是不可以考虑。例如,新股承销商可作为唯一的“卖家”,广大申购者作为“买家”,以集合竟价方式实现新股的发行与申购,卖完为止(发行期间申购者不得卖出)。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发行价随市场波动,由市场定位,直接与市场接轨,可避免新股上市的过高定位和恶炒;无论是大户还是散户,都不会盲目申新,因为大家都得认真考虑其利润与风险;可避免新股发行时对巨额申购资金的冻结,缓解资金分流问题,促进股市发展。 这是本人观点,不知正确与否,还望朋友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