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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于第一批试点股中大多采用了送股方案,于是第二批试点股也就趋之若鹜唯"送股"方案为上。在普遍形成一种共识时,并不见得这种共识就是正确的和最佳的结果。笔者早在五六年前就提出了送股方案,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对送股方案的优点与缺点是了如指掌的。现今一些试点上市公司中的"送股"股改方案大多曲解了送股的原意,其中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充分利用"送股"方案中的障眼法,欺骗广大的普通投资者。 障眼法之一:送股用不除权来"利诱",但市场自然除权 按送股的金融逻辑原理分析,送股后股价是不除权的。许多股民也都是抱着这种认识来支持送股方案的。但解决股权分置改革问题的这种送股和全流通股票市场上的送股(指股东之间的赠予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假设在美国股市,股民买了IMB公司的股票,有一天IBM公司的大股东们发善心要给普通股民"送股",按每10股送3股的比例送股。这种送股是大股东的真赠予。送股后股民手中的原有股票股价是不会除权的,也不会出现股票市场自然除权的现象,因为那里的股票市场是给公司全市值定价的,不会因为股东之间的送股而改变公司总市值,所以被送的股民会真正得到了"10送3"的增值利益。 但是中国内地股市是股权分置的股市,流通股股价不是公司总市值的价格反映,流通股股价只是流通市值的反映,非流通股的送股就是"假送股",即使交易所系统规定送股不除权,但流通市场也会自然除权。大家可以看看第一批试点企业三一重工等的送股方案,股市会自然将所谓"送的利益"除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