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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答案----国际贸易实务.
2025.05.05 13:53:08· 上海财大 浏览18次
1条回答
1F
A转给B的合同成立。理由:债权人有权将合同下债的主张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需要通知债务人),本案例中,A未通知中方,但是B方向中方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中必定注明了B方为该信用证下的申请人),中方没有异议并按照该信用证的要求发了货,交了单——没有异议并按照信用证发货和交单,即可视为“以行动接受A转给B的合同”,合同宣告成立。故而,A表明不会索赔是因为A无权提出索赔,B是有权索赔的。希望对你有用。
2025.05.05 23:50:31 · 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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