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投资者提出行使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临时提案、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请求回购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等权利时,应该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a)投资者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b)申请书;(c)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d)拟向上市公司提交的提议、临时提案及其他行使权利请求的完整材料;(e)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2)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应至少在法律法规或证券发行人规定的时间前向证券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其中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时,应在法律法规或证券发行人规定的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证券公司根据权利的性质,可以汇总行使的,征集、汇总所有投资者的意见后进行分类行使,不能汇总行使的,根据单独投资者的意见行使或者不予行使。
(3)证券公司对需要汇总行使的权利事项进行公告,并通过交易系统征集投资者的“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根据汇总结果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或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或提出行使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