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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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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作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创业企业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具备定盈利基础拥有定资产规模且需存续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下条件(改制/上市评估 010-81132459)
(1)发行人应当具备定盈利能力适应同类型企业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少于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近年盈利且净利润少于五百万元近年营业收入少于五千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少于三千万元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定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近期末净资产少于两千万元发行股本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定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定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有限资源主要经营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