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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条件: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股 东)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营业范围: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 私募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数规定: 虽没有做出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 50 人;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不应超过 50 人;做为私募,无论什么形式,不应超过 200 人。 四、其他规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注册流程: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6.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应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要加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