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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时,证监会将制订优先股试点的后续具体规定,并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后正式实施。《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详细阐述了开展优先股试点中涉及的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内容。其中,对优先股认定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将先约定票面股息率,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对于优先股的发行,《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优先股筹资不能超过公司发行前净资产的50%,数量不能超过普通股的50%,但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同时,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不仅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也可以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