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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暂不收税,而送股及现金分红的收税情况适用于本次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例如:某客户在股权登记日前买入上海新梅股票1000股,每10股送8股派1元,那么,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股÷10股×1元×25%=25元,此时应缴税25元×20%=5元,由于客户持有股票在1个月以内,所以应补缴税款1000股÷10股×1元×20%-5元=15元;同样,公司送红股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股÷10股×8×25%=200元,此时应缴税200元×20%=40元,由于客户持有股票在1个月以内,所以应补缴税款1000股÷10股×8×20%-40元=120元。那么客户总共需要补缴的税款是15+120=135元。实际缴纳税款180元。关于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如客户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相关公告内容可在我司官网——“业务公告栏”查询,或者直接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211/t20121116_216987.htm。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我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咨询,广东省内请拨打95564,省外请拨打400-8888-929,感谢您对联讯证券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