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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
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在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三)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