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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是拆迁安置房,请在最近一次交款后的六个月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是在一年以内)带以下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拆迁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市区范围内建设中(楼幢已结顶或已竣工验收)的楼盘,要求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发单位需统一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处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申请,经审核,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方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请向房开公司咨询该楼盘的具体情况。领取产权证后的六个月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产权证、契证、土地证、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家庭住房套数证明(带身份证到我管理部领取联系单后,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