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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可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此期间的公积金缴存不具有强制性,以自愿为原则。若单位需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若单位确实有为职工少缴的情况,需由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部分补缴业务。2、经我中心认定确属于正常合理补缴的,补缴金额可参与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补缴月份不能参与申请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月份数量的计算。如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而虚假补缴骗取贷款额度的,一经查实,按贷款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以柜台审核结果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