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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复如下:1、职工通过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可以按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2、申请人需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补缴月份不能参与申请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月份数量的计算。3、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按照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进行分段预约,目前可预约原贷款放款时间在2012年3月(含3月)之前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2012年3月之后的,职工按照所在月份分批次预约,逐月顺延。我中心会及时在官方微博和网站公布商转公分批次预约的相关信息,敬请有商转公需求的职工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