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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此“三年”为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0)实施后职工在我中心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开始起算。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人满足此条件的,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上浮10%,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不上浮,但不超过最高可贷额度(即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