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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到网站关于补交公积金的回复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不强制缴交公积金。如果职工想...
2018.10.30 10:59:09· 天平 浏览67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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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无法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谢谢!
2018.10.30 13:50:16 · 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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