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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已经帮我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公积金,如果我本人自愿出钱补缴...
2025.05.06 10:12:33· 戏耍主力 浏览1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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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可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此期间的公积金缴存不具有强制性,以自愿为原则。若单位需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谢谢!
2025.05.07 01:51:41 · 伍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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