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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由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部分补缴业务。具体办理的材料和流程请查看我中心网站相应办事指南。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职工月缴存金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