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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进入公司,公司一直没有给买住房公积金。2013年7月离职,请问还能追回住房公积金数额...
2019.12.12 16:52:49· 风石西安 浏览20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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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若单位确实有为职工少缴、漏缴的情况,需由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部分补缴业务。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您应当到公积金中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您可前往就近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大厅递交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等)。福田管理部、龙岗管理部、宝安管理部具体地址可在我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szzfgjj.com)“业务网点分布”查询。如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755-12329咨询。谢谢!
2019.12.12 17:49:27 · 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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