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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复如下:1、“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此“三年”为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0)实施后职工在我中心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开始起算。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人满足此条件的,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上浮10%,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度不上浮,但不超过最高可贷额度(即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具体可贷额度以审批为准。2、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要提供受托银行还款账户,职工每月存足余额用于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直接对冲公积金贷款月供还款。待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若职工符合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提取结算后我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您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具体办理的材料和流程可查阅我中心网站发布的提取类办事指南。3、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若您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