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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x5=2656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请按此相关规定具体核算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填写,详细请您查看“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链接如下:http://www.gzgjj.gov.cn/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2c94ec8a2c7c601b012c7ca0c85a0002/2013-06-25/article_2c9032503e8dcb27013f7a4eaf170e37/2c9032503e8dcb27013f7a4eaf170e37.html谢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