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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为:33.9平米。根据您的描述,虽然您与父母共有一套房屋,但是属于婚前共有,应可认定为首套住房。但由于公积金网不是认定机构,具体的认定依据需要结合借款人前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后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套数认定、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12329。[ 本帖最后由 bbsadmin_syyh 于 2013-12-15 18:3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