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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文中《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如下,您可以参考具体文件:http://www.shgjj.com/html/zcfgjstz/10467.html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因此很抱歉,根据您的情况,2005年7月~2008年4月这段期间内,单位是可以为您进行缴存上海市公积金,但是不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