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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外汇账户的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国营企事业、集体企业持有异议有符合下列范围外汇的,均可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1、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进口预收代付的贷款。
2、经中央各部、委、局、省市人民政府(或由上述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接受的国外援款和赠款。
3、经批准借入的国内、国外的外汇贷款(包括向国外金融机构、政府间贷款)。
4、经批准对外发行债券汇入的外汇。
5、外贸、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代外商船东收付的外汇或备用金。
6、经贸部或省、市政府批准经营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业务,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收入的外汇。
7、经批准将单位留成外汇额度购成现汇在国内投资、联合经营的外汇、以及经批准调刘的现汇。
8、经海关批准确无误经营免税商品所收的外汇。
9、外贸、工贸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分局(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兼任)批准的出口量收汇现汇留存及保留一定数额的以进养出现汇周转金。
10、经批准经营对外小额贸易的外汇。
11、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外汇。
12、经威海外汇管理工作分局审批的其他外汇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