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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退休后缴纳的后10年医疗保险余命年费用可不可以分期缴纳,下岗多年,没有余款。
2019.12.08 10:19:17· 桂荣 浏览28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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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府办发【2008】102号文件规定: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按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具体与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联系,电话:87329960。
2019.12.08 15:49:01 · 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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