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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从参保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在扬州参保符合条件,在扬州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保险核报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