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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0年1月份到现在的公司上班,有签定用工合同。2010年5月怀孕,2011年2月生养。公...
2024.06.08 09:23:58· 351719186 浏览15次
1条回答
1F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目前扬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为(2010.7.1至2011.6.30期间生育),生育医疗费顺产2449元,难道3673元。营养费306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2024.06.08 19:52:49 · 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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