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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退休证至退休所在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根据苏人社发[2012]102号规定, 从2012年3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扬州为15000元。保险不可转移至其它人员名下。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在退休人员的档案托管部门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其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