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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金额由经办窗口核算。 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