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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若有疑问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