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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件规定: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