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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扬州市社保中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减少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停止缴费当月20日前到扬州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医保费停缴手续,同时把银行卡上现金取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