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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三)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若您要享受男方生育保险,需询问浙江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生育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生育医疗费消费水平适时调整。顺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难产为1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前10个月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产假月数(顺产3个月、难产3.5个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