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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的人员,生育后由所在单位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费用票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于每月的1-20日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符合规定的失业女职工,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规定的男职工,还需提供其配偶的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申请流产医疗费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结婚证》、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