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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参保人员异地安置或者常驻外地的,应办理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居外地申请。异地医院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医疗统筹年度中,属于“三个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至3万元内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5%。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及时办理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时,首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至户籍所属区域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申请手续。在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当地的医保报销政策。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