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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之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住院待遇。在扬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医院等级确定待遇享受标准。在一个医疗统筹年度中,属于“三个范围”内的,一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起付标准至30000元内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8%;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起付标准至30000元内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12%;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起付标准至30000元内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为14%。大病医疗救助在一个统筹年度中,“三个目录范围”内医保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2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统筹报销90%,个人自付10%。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