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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号公司与我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上写明最后工作日是2月底。并且在4月10号办理了失业保险,后来因...
2023.02.05 20:02:33· 冤家路窄 浏览12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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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失业人员本人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失业金申领等手续,逾期未申领者,视同已重新就业,原核定的待遇期限予以保留。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2023.02.06 01:53:26 · 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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