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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准备的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扬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表》、经办机构核发的《扬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病历、处方、住院记录、原始发票和用药清单、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书。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